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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2026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6-07-08     点击量:

共 青 团 厦 门 软 件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厦软院团〔2026〕4号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校党委的全面领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在厦门市学生联合会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参加厦门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热爱祖国,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协助和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广大会员负责,受广大会员监督。委员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三条 本会不承担宿舍管理、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第四条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取得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察看期内不享有此项权利;

(三)享有在本会内寻求帮助和保护时平等对待权利;

(四)享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及本会利益,不得妨害其他会员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会的权益和荣誉。

第八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且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须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须向学校党委和厦门市学生联合会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学校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的代表名额根据学生数按比例分配。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40%。

学生代表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责任感。

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学生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主席团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生代表大会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三)认真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全校学生委员会(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共同组成,会员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为本会会员单位,各学院学生会主席为会员单位委员。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第三节 主席团

第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实行“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主席团是全校学生委员会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学校党委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经学校党委批准,并报厦门市学生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1年。

第十九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制定学生会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各部门负责人人选,报校学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决定下属机构的重大问题,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领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四)换届年度的主席团负责筹备召开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并代表上一届校学生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向学生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及时办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经全体代表过半数或常设机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

第四节 工作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工作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组织。

第二十三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0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学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明确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并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在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要与校学生会对应。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应参照本会章程的原则和规定,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学院的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聘任学院团组织干部担任秘书长,代表学院团组织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一条 班委会具体组织机构,职责权限,遴选条件、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面向全体学生公开章程、工作人员情况、重点工作项目、重要工作安排、改革进展等事项,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接受同学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组成人员以普通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述职评议结果作为评价学生会工作及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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